一、制定該文件的背景及意義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平安中國建設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這一目標,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創新治理,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預防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新途徑,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最大限度從源頭上消除影響全縣社會安全穩定和營商環境的因素,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4.《關于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
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
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10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
6.《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令第10號)。
7.《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
例》(2019修正)?。???
三、征求意見情況
(一)各鄉鎮及有關單位征求意見處理情況
根據出臺規范性文件的程序,我局于4月份向全縣12個鄉鎮政府及縣直有關部門發布《關于<融安縣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其中12個單位均無建議和意見,3個相關單位提出意見反饋,意見處理情況如下。
1.?融安縣水利局:予以采納。
(1)第二頁順數第十四行“指定相關職能部門”,(指定是什么權限,“相關職能部門”是指什么單位),建議明確。
(2)第三頁順數第二行“指定相關主管職能部門”,(指定是什么權限,“相關主管部門”是指什么單位),建議明確。
(3)第三頁順數第十五行“縣水利局”,建議改成“水行政主管部門”。
(4)第三頁順數第十七行“縣農業農村局或縣水利局”,建議改成“水行政主管部門”
(5)第四頁第二行“縣農業農村局或縣水利局”,建議改成“水行政主管部門”。
2.融安縣東起鄉:部分采納。
(1)建議村級調解按三次調解,以便于與市、縣關于多元調解的“321”調解機制銜接。
處理情況:不予采納。我縣要求疑難案件必須按照“321”調解機制,但部分案件可以靈活辦案,因此不在本方案中寫明。
(2)建議參照縣司法局職責明確鄉(鎮)司法所的職責。如: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權屬確權申請,由司法所代鄉(鎮)人民政府收文初審并提出調處意見,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批轉相關主管職能部門立案受理;鄉鎮司法所對具體承辦案件的職能部門代鄉(鎮)人民政府擬定《權屬糾紛確權處理決定書》進行法律程序審查。
處理情況:不予采納。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并非鄉鎮政府的職能部門。
(3)建議對“保持調處干部隊伍的穩定不變”改成:保持調處干部隊伍的相對穩定。同時最好能有對調處干部隊伍重視,重點培養的表述,調處工作難做,很多人不愿意做。
處理情況:予以采納。
(4)“三大糾紛”調處工作流程圖及流程說明,只有確權的流程,沒有調解的流程,建議從調解到確權全流程進行圖示。
處理情況:不予采納。在本條例第九頁已有說明,無需再做流程圖體現,調解的具體程序會在今后的培訓中體現。
3.融安縣橋板鄉:不予采納。
(1)集體與集體之間糾紛建議由縣級直接受理。
處理情況:不予采納。不符合廣西“三大糾紛”調處條例的相關規定。
(2)建議縣級部門及時兌現工作經費,以保證工作順利開展。
處理情況:不予采納。該方案中第十三頁第六條已經提到。
(二)網上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情況
我單位于2022年4月29日在融安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關于征求〈融安縣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10天。截至2022年5月17日,網站上未收到公眾意見。
四、主要內容解讀
明確規范“三大糾紛”的調解處理流程及確權程序:通過實施“三大糾紛”調解處理工作方案,推進我縣“三大糾紛”調解和確權處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及時高效化解矛盾糾紛,依法保護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我縣社會改革發展穩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