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二、政策編制依據
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自治區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桂農發〔2014〕1號)。
三、適用范圍
一是適用于融安縣轄區。二是本辦法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是指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后,極少數尚未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的村民小組或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的補充登記,以及承包戶領取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之后,需要辦理更正、變更、轉移、換證、注銷等登記管理。
四、主要內容
明確辦理補充登記、更正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換證登記、注銷登記等申請程序、申報材料提供清單、審批程序、審批機關等。
(一)補充登記。是指全縣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時,極少數村民小組自愿放棄現又重新要求確權登記或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的補充登記。并明確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和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或企業等申請主體,辦理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以及審核流程、審核機關、發證機關等。
(二)更正登記。因農村土地確權存在問題,具有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有誤,或其家庭成員姓名、與承包方代表關系登記錯誤的;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稱、面積有錯漏的;承包地塊數量不準,農戶要求增加或減少承包地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應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正登記。并明確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正申請需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三)變更登記。明確了因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退耕還林等導致土地用途改變、國家或集體公益建設征用、占用,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更換承包戶代表、承包農戶家庭分戶等情況需要變更的基本程序和材料清單。
(四)轉移登記。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戶之間的互換、轉讓;依法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的其他情形等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登記。并明確辦理申請轉移登記應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
(五)換證登記。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要求換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并明確辦理申請換證登記應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
(六)注銷登記。發生承包經營的土地全部滅失、承包經營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或者放棄承包經營權、全戶消亡,應依法收回承包耕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依法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并明確辦理流程以及材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