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意義
根據201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疫苗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疫苗安全事件分級、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做出規定”的規定,以及2020年12月29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下發的《柳州市疫苗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第7.1條“預案管理與更新:與疫苗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各縣、區級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制訂本地區和本轄區疫苗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疫苗安全事件應急行動方案和保障計劃”的規定,在新一輪黨和國家機關機構改革后,部門整合,職能調整,我縣應制訂疫苗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二、制定依據
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疫苗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桂市監發〔2019〕64?號)、《柳州市疫苗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柳政規〔2020〕3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征求意見情況
根據出臺規范性文件的程序,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將《融安縣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征求意見稿)》發送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體廣電旅游局、縣醫療保障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司法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縣發展改革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應急局、縣民政局、縣行政審批局、縣公安局、縣委宣傳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規劃局、12個鄉(鎮)人民政府等31個單位征求意見,并通過融安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開征求意見,未接到異議反饋。
四、其他常見問題
(一)什么樣的疫苗事件適用?
答:疫苗安全事件是指發生疫苗疑似預防接種反應、群體不良事件,經組織調查后懷疑與疫苗質量有關,或者日常監督檢查和風險監測中發現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二)疫苗安全事件監測
答:《預案》提出,疫苗管理部門依職責開展日常疫苗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輿情監測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導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風險隱患信息,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和地區通報,有關監管部門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疫苗安全事件分級
答:按照國家藥監局分級標準,疫苗安全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疫苗安全事件、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較大疫苗安全事件和一般疫苗安全事件,相應執行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Ⅳ級響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法規范、科學處置的原則。